陳詩靜(台灣清淨環境科技公司環境服務部經理)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後,首先對國內各大型室內公共場所帶來衝擊,被環保署公告的公共場所為符合法令需求(第一批應符合法規要求之室內公共場所目前尚未公告),場所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對其場所內的空氣品質負起責任,除應針對場所內之空調管線進行全面性的檢視、清潔,或導入相關空氣計畫技術、設備外,另需設置一名「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受環保署環訓所訓練並測驗合格)」,以負責日常巡查檢驗等室內空品維護工作。且為確保場所內室內空氣品質,被公告場所應定期委託專業檢測機構(經環保署環境檢驗所認證的機構),針對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檢測,並提報當地主管機關。

除針對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室內公共場所外,本項法案的施行亦會對其他有關行政單位、相關產業帶來不同的衝擊及轉機:法令第四條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含建築主管機關、經濟部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針對影響室內空氣品質訂定相關法令或規範,使其所轄事業或單位可符合相關法令需求,並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管理相關事項。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淨機(器)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害防制等相關事項。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的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新設建築物室內空間於規劃設計階段,應將室內空氣污染源、室內通風量列入考慮,並選用低污染排放(如低甲醛、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等)的建材、塗漆料、家具等,提升促進綠色環保產業發展。

被公告應符合法規的室內場所,於相關專業範圍(如空調改善、空氣淨化技術等)力有未逮時,可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包含大專院校、環境工程顧問公司、環境檢驗公司、室內空氣品質相關協(學)會等,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國內各檢測機構為因應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各項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並符合環境檢驗所認證及規範,必須增設檢測設備、人力及維護管理經費,並取得環境檢驗所合格認可,提高投資成本。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實施後,室內場所經全面性檢視及診斷評估後,藉由不同個案經驗,可帶動室內空氣品質診斷技術的提升,並藉此建立過內本土化各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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